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海上空的空氣空間。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。《巴黎航空公約》(1919年締約,1922年生效)和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》(1944年締約)規定,國家對其領土上空的空氣空間享有絕對主權。國家間的定期民用航空飛行,由有關國家協議可允許按要求飛越其領空或降落其領土。用于軍事、海關、警察部門的國家航空器,只有經國家間特別協定或主權國許可才能在其領空飛行或領土降落。侵犯國家領空,就是對國家主權的侵犯,主權國有權采取必要措施。國家領空主權限于空氣空間的原則,已為國際上所公認,但是領空與外層空間的界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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